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法规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加强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规范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1.样品检验
是指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2.药品标准复核
是指承检机构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进口药品(除进口中药材外)注册过程中涉及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的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三、注册检验程序及时限
(一)注册检验的申请及收检
1.注册检验的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的《检验通知单》办理,已完成注册检验需补充检验项目的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给的《补充资料通知》办理。申请人应该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并在中检院相关工作信息平台填报注册检验信息。
2.注册检验任务的分配
中检院应该在收到注册检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格,符合要求的,确定承检机构分配检验任务,并向该承检机构发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见附件1),同时抄送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承检机构报送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2,其中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的撰写要求见附件3。样品的要求见附件4。
3.注册检验的收检
申请人在接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及资料送至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应该核对《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及申报资料、样品的相关信息,符合收检要求的,予以收检并填写任务接收回执(见附件5)后,寄送中检院。
申请人逾期未送检或申报的资料样品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退检通知书(见附件6),并应以公函的形式(见附件7)及时反馈中检院,由中检院函告药审中心退审。
(二)注册检验的开展及结果报送
1.承检机构应该在收检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工作,特殊药品及疫苗等制品的注册检验工作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承检机构在注册检验中由于实验用试剂、耗材无法获得等问题使实验无法进行时,可以办理暂缓检验。暂缓检验一般不超过两次,且每次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承检机构办理暂缓检验时,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取得申请人认可后,方能实施暂缓检验;如申请人不认可暂缓检验的事由,承检机构在继续完成其它检验项目后,将无法完成的原因写入复核意见,出具部分检验结果的报告书。承检机构应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备查。
3.承检机构完成注册检验工作后,将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复核意见、检验报告书一式六份、其他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报送的全套资料报中检院,同时提交申报的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复核意见的电子版。
由于个别检验方法不可操作无法完成全部注册检验工作的或超过暂缓时限且申请人未予以明确答复的,承检机构在继续完成其它检验项目后,将无法完成的原因写入复核意见,出具部分检验结果的报告书。
(三)注册检验结果的技术审查
1.中检院在收到承检机构报送的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2.专家审查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和随机选择原则,根据专业特点至少选择2名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审查。每位专家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专家审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专家会议的方式形成最终结论,专家会议参加人员为承担审查任务的专家、承检机构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申请人参加讨论。
3.专家库由中检院及各药检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考核和退出机制,人数不少于50人。
4.如报送的注册检验资料需进行补充或修改的,中检院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告知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补充或修改工作。遇特殊情况如补充实验或与企业沟通等情况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40日。
承检机构完成补充或修改后,应当保留相关记录,将提交结果所需资料及必要的补充或修订说明报送中检院再次审查。
(四)结果报送
中检院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药品的注册检验报告书及复核意见送交药审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四、药品标准的复核原则
(一)  资料审核
承检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方法学验证资料、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二) 样品检验及其方法学验证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申报的样品进行检验,同时对各项检验方法进行实验室方法学确认,方法学的确认应参照《中国药典》中《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
1.定量分析方法的确认
主成分和杂质的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方法的系统适用性、定量限、准确度和精密度。
2.限量分析方法的确认
至少应明确杂质的来源,限度是否合理,残留溶剂应当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进行控制。杂质的分析方法应当确认检测限,纯度分析方法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精密度。其他限量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检测限。
3.定性分析方法的确认
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
五、 复核意见的撰写要求
承检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方法学验证资料、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药品标准的可行性、完整性及适用性提出复核意见。
(一) 复核情况说明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应当对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进行全面的报告,包括申报资料及样品的基本情况、申报药品标准情况、样品的检验情况、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等。
1.申报资料及样品的基本情况
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基本情况、申报样品的情况、注册检验工作完成情况等,若发生暂缓检验的,应当将暂缓时间及暂缓的原因注明。
2.样品的检验情况
按照企业申报的进口药品标准的顺序逐项说明检验方法的可行性,以及样品检验的数据与企业自检结果的比较情况。如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对于修订标准的申请,可以仅对修订项目及其实验结果进行说明。
3.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
包括企业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的技术资料审核情况,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等。如果已有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使用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实验,并说明结果。
(二)药品标准可行性、完整性及适用性说明
根据检验方法确认及检验结果的比对结果,结合国内外现行版药典标准收载情况,对申请人的药品标准的可行性、完整性及适用性进行说明。如果存在检验方法操作不可行、缺少相关质控项目及标准限度不适用的情况,应当说明具体的原因。如果资料审核中发现其它方法学验证项目存在问题,也应当对其提出意见。
六、检验结果及报告书格式
(一)检验结果
新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应当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出具全检报告书;再注册申请或补充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按照补充申请内容及要求出具报告书。
(二)检验报告书格式
报告书中“检验目的”填写为“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生产单位或产地”注明国别,“检验依据”填写为“申报的药品标准”。若由于方法无法操作而不能出具全检报告的,应当在报告书备注中注明项目及原因,其它均按各类药品检验报告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承检机构应该优先安排注册检验。
(二) 各承检机构在检验中不得接受申请人更换样品的申请。
(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在复核中发现问题需要重新制订标准的,申请人应向承检机构申请退检,重新制订标准后,另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承检机构在注册检验期间不得接受申请人重新制定标准的委托研究工作。
(四)各承检机构因各种原因办理终止检验事宜后,均应将终止检验情况的说明函告中检院。由中检院将相关情况转交药审中心。

附件1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
NOTICE OF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OF SPECIFICATION OF IMPORT DRUG
 
复核单位:
Institute of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申请编号:                                                       复核编号:
Application No.:.                                                                             Notice No.:

 
通用名称
Generic Name (INN)
中文  
申报商品名
Trade Name
中文
英文 英文
剂  型
Dosage Form
  规  格
Strength
  包装规格
Package Size
 
境外制药厂商
License Holder
 
申报人
Applicantion
 
生产厂商
Manufacturer
 
包装厂
Packaging Plant
 
复核要求
Requirement for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样品批号/数量
Batch No./Amount
 
所附资料
Documents attached
 
抄送单位 CC.  
备注Remarks   经办人
Operator
 
 
 
                                                     年       月    日 
 

附件2注册检验申报资料要求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药审中心的《补充资料通知》及申请人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
二、申报品种的出厂及货架期的中、英文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
三、检验用样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四、标准品(对照品)、辅料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研究资料;
五、处方及生产工艺;
六、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加盖申报代理公司骑缝章。药品再注册及补充申请需同时提交现行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七、稳定性试验资料;
八、申报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原辅料的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等资料,静脉用制剂应列出所有辅料,并提供主要辅料的检查报告;
九、生物制品在审核其资料后需根据具体品种要求,提供相应的半成品(原液)制造及检定记录;
十、其他必要的药学相关资料。
其中一~六条为必备资料,七~十条根据申报的品种要求提供几项或全部。以上资料需文字资料(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及相应的电子版资料。

附件3申报药品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撰写要求
一、申报的药品标准撰写要求
(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标准研究建立的相关指导原则制定。需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范要求,项目顺序和文字描述应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一致。同一项目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应优先选择准确度高、重现性好、专属性强、易于操作的方法列入标准。
对已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进行修订或补充的申请,还应当在申报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中注明修订部分。
(二)一般根据生产企业现行货架期药品标准制定,但需包括货架期标准中未制定但放行标准中包含的关键质量控制项目。
(三)应当不低于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如果该品种已收载于所在国或地区的药典或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的生物制品规程中,申报药品标准一般也应不低于其要求。
(四)化学药的药品标准包括品名、概述、含量限度、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规格、生产国别(或地区)及生产厂等。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药品标准包括名称、来源或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处方中若有炮制品或提取物的,应注明炮制方法或附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及其药品标准。
生物制品的药品标准包括原液的标准、制法、成品药品标准。
注射剂附带溶剂的,应当包含附带溶剂的药品标准。
具体技术要求参见《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第四版)。
二、药品标准起草说明撰写要求
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药品标准拟定情况概述
1.申报品种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和商品名、规格、生产国别及生产厂、申请人等;
2.以往进口注册时进行药品标准复核的经历,包括历次标准修订的内容及其标准编号;
3. 该品种是否在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药典收载,药品标准与《中国药典》同类品种标准及国外药典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的生物制品规程比较情况(可列表),有不同时在逐项说明中描述;
(二)逐项说明设置的检验项目及限度制定的依据
1.定量检验项目还需说明方法验证的情况(回收率,精密度,检测限,分离度,辅料有无干扰,滤膜吸附情况等,溶出度/释放度必要时列出溶出曲线),并提供必要的图谱;对色谱柱有特殊要求的需说明。
2.检验中的操作注意事项。
(三)药品标准标准中使用到的标准物质情况
对药品标准中涉及的标准物质情况,应说明标准物质的来源,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结构信息。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附件4  注册检验报送样品要求
一、检验用样品: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样品应该为生产批次的市售包装样品,检验样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地、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时提供的信息一致。申报多种规格的,每个规格为三批样品,每批样品量为全检量的三倍,样品的有效期应距有效期末一般不少于6个月。
申报药品标准中涉及“微生物限度”、“无菌”等项目的,为避免样品污染,还应提供该用于该检验的独立包装样品。
申报原料药进口注册检验应提前在适当的条件下选用与申报进口包装材料一致的包材进行分装后送样,应尽量选取小的包装规格,避免样品的污染,保证各项实验的进行。
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如软膏、乳膏等)注册时,如主药浓度相同,存在有多种包装规格的,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中检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二、检验用标准物质:
检验所涉及的对照品(标准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制剂还需提供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品。
三、实验用品:
检验所需制剂中使用的辅料,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
 
 
附件5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任务接收回执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所:

品种名称  
受理号   复核编号  
供样单位  
样品批号及数量  
 
样品收检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退检通知书
退检通知
 
*********单位:
你单位送检的*******,检品编号为******,鉴于以下原因:
根据企业申请,退检该批检品。
 
经我院(所)研究决定予以退检。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单位(收检办)办理退检手续。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获书面答复者将视为办理退检。逾期30个工作日不来办理退检手续的,我单位将自行处理样品及资料。
谢谢合作!
 
 

联系方式: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退检审核表
申请科室: 

药品名称  
供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品编号  
变动原因 根据企业申请,退检该批样品。
  
  科室经办人:      日期:
科室意见 同意。
 
 
          科室负责人:       日期:
业务院(所)意见 同意   □                 
不同意 □  
     业务院(所)负责人:      日期:
备注  
 
 
 
 

附件7终止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告知函
 
中检院:
(申报人名称)申报的进口药品(品种名称),申请编号:,复核编号:由于以下原因(勾选):
 
□应在年月日前将全部样品及资料送至承检机构,逾期未送检;
□申报的样品、资料和《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不符;
□在注册检验过程中,审评部门已出具审评意见无需进行注册检验;
□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
 
 
根据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建议□终止注册检验□重新办理注册检验工作。
 
特此函告
(承检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北京全心全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4050575号-1
药品注册咨询QQ25802941112;化妆品注册咨询QQ2582968197;医疗器械注册咨询QQ2100516395